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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今日生效

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20.08.10 浏览次数(4)

  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在我国缔结、以我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北京条约》)今日生效。

  《北京条约》于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缔结,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项旨在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版权条约。根据条约生效条款,其将在30个成员国批准、加入3个月后生效。今年1月28日,印度尼西亚成为该条约关键的第30名成员,这一备受瞩目的国际版权条约得以在4月28日,即今日生效。

  《北京条约》的缔结和生效,将全面提升国际社会对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水平,从而充分保障视听表演者的权利,进一步激发其创造热情,丰富精神文化产品,推动视听产业健康发展,保护传统文化和民间文艺,促进文化多样性发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先生高度赞扬《北京条约》,称其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作为条约缔结地,中国政府在推动《北京条约》缔结和生效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201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承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政府积极协调、推动《北京条约》顺利缔结,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参会的156个成员国、6个政府间组织、45个非政府组织的高度赞赏,认为会议体现出的“理解、支持、包容、合作”的“北京精神”将持续推进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发展。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北京条约》,中国成为条约的第五个成员国。多年来,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密切合作,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宣传、推广条约的重要意义,就国际层面加大表演者权利保护,促进电影、音乐等文化产业发展达成更多共识,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批准、加入了《北京条约》。

  《北京条约》的生效,是惠及全球表演者的新起点,将进一步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国家版权局将继续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积极推动更多的国家批准、加入《北京条约》,也将以《北京条约》的生效为契机,不断完善版权保护体系,推动包括视听表演在内的版权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来源:国家版权局)

  延伸阅读

  1.关于《北京条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解决了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即有必要将演员和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扩展到包括电影、视频和电视节目在内的视听表演。

  该条约于2012年6月24日在北京通过,并于2020年4月28日对其30个缔约方生效。这30个缔约方是:中国、伯利兹、俄罗斯联邦、加蓬、博茨瓦纳、卡塔尔、印度尼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多米尼加共和国、尼日利亚、布基纳法索、库克群岛、摩尔多瓦共和国、斯洛伐克、日本、智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柬埔寨、津巴布韦、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秘鲁、突尼斯、肯尼亚、萨尔瓦多、萨摩亚、阿尔及利亚、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马绍尔群岛、马里。

  2.人们为什么需要《北京条约》?

  表演者在视听产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在许多国家,表演者的知识产权很少或根本没有得到承认。

  保护视听表演者的权利在网络时代尤为重要,因为电视节目、电影和视频越来越多地通过数字渠道跨境传送或获取。

  3.如何成为《北京条约》的成员?

  所有产权组织成员国,以及欧洲联盟,均有资格成为《北京条约》的缔约方。《北京条约》将在三十个有资格的有关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生效。

  要成为《北京条约》的成员,一国必须向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该文书必须由国家主管机构根据每个成员国的国内法签署,签署人通常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

(来源:WIPO中国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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