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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案例】真假喉糖难辨,山寨“龙角散”被判侵权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8.05 浏览次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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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喉糖你买对了吗?


真假喉糖难辨,山寨“龙角散”被判侵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株式会社龍角散杭州禾玺实业有限公司等“龍の散商标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侵权方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擅自使用与权利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本案仍处于上诉期内。
权利人株式会社龙角散RYUKAKUSAN CO., LTD.)成立于1928年,是专注于咽喉用药的制药公司,主要产品有咽喉药、润喉糖以及服药辅助果冻等。“龙角散”是藤井家族的祖传汉方药,诞生于两百多年前的江户时代。因当时的药方中含龙骨、龙脑和鹿角霜且为散剂,故此得名。经由藤井家族历代传承者改良并发展至今,龙角散逐渐成为日本家喻户晓的家庭药品牌,在日本和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很高的知名度。权利人基于咽喉药“龙角散”开发了龙角散草本润系列润喉糖产品,对于喉咙干涩等有很好的滋润效果,备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早在1997年,株式会社龙角散就在中国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090265号“龙角散”1090266号“龍角散”商标,并持续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权利人与侵权方产品包装装潢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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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源于权利人近年来发现市场上有抄袭模仿其商标和产品包装装潢的“龍の散”糖果产品销售。经调查发现,侵权方杭州禾玺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申请了“龍の散”商标,还将与龍角散草本润喉糖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产品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为了全面打击抢注商标、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确保侵权诉讼的顺利进行,三友知识产权集团的商标律师团队为权利人制定了详细的维权计划。首先对侵权方杭州禾玺申请的“龍の散”商标提出异议并对其申请的产品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最终取得了商标异议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有利决定。同时,对侵权行为展开进一步调查,确定侵权主体、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以及管辖法院,及时通过线上和线下公证购买保全侵权证据,并基于侵权调查结果对侵权方在浙江嘉兴、上海两地提起了行政投诉,随后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案由提起了诉讼。
本案诉讼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被告杭州禾玺是否实施生产行为。本案中,由于侵权产品包装标注的生产商为福建某公司,杭州禾玺仅认可实施了销售行为但否认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友商标律师基于如下依据进行了反驳。


1)侵权产品上的二维码对应的微信公众号主体为杭州禾玺;
2)杭州禾玺在诉讼中提交的授权福建某公司使用商标的商标授权书未明确许可使用方式、许可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且无实际支付许可费的证据,不能证明杭州禾玺与福建某公司之间是商标授权使用关系;
3)杭州禾玺提交的银行回单和发货单证明杭州禾玺与福建公司并非知识产权授权关系而是共同生产侵权产品的关系;
4)杭州禾玺提交的证据产品召回函中也承认“已经停止‘龍の散’糖果的生产、销售”。代理律师基于这些事实主张杭州禾玺不仅实施了销售行为也实施了生产行为,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些主张。
2. 关于商标侵权的认定。侵权方杭州禾玺辩称其已就被诉侵权标识“龍の散”申请了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三友商标律师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糖果相同,被诉侵权商标“龍の散”与“龍角散”商标仅有一字之差,且侵权标识使用的“の”字为日文字,极易让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权利人针对“龍の散”商标已经提出了异议申请,该商标并未获得注册,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诉讼中,三友商标律师还提交了商标局在针对杭州禾玺申请的“龍の散”商标异议案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作为证据,在该异议决定中,商标局认定“龍の散”与“龍角散”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认定侵权方生产销售带有“龍の散”标识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3.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侵权方抗辩侵权产品包装系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侵权。三友商标律师主张侵权方据以抗辩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且侵权方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就实施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权利人龍角散的产品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设计美感和较强的显著性,且经过权利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权利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产生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侵权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与权利人产品包装装潢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权利人及侵权方产品包装装潢对比图以及显著特征的对比说明。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认定权利人的产品装潢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侵权方生产销售与权利人具有一定影响装潢产品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认定杭州禾玺与福建某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上海某便利店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判令杭州禾玺和福建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向权利人连带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20万元,另判决上海某便利店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2500元
本案涉及的产品食品产品质量关系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也关系到权利人的品牌声誉。侵权方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不仅抢占了权利人的市场,产品质量也无法保障,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和品牌声誉,法院在判决中也支持了权利人要求判令侵权方消除影响的请求。
本案系株式会社龙角散首次在华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展开维权行动。本案判决彰显出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对于市场上的傍名牌和搭便车的行为具有很好的威慑力,也将进一步坚定权利人在华经营和维权的信心。同时,本案也可为其他类似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维权提供参考。 
三友知识产权集团的商标律师团队在本案中代理权利人株式会社龙角散处理“龍の散”商标异议、产品包装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行政投诉以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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